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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博特大诈骗案三被告被判无罪,受害者需自行启动民事索赔程序

澳门东博赌厅的“柜桶”巨额诈骗案中,三名被告被指控以“贵宾会”名义诱骗多人进行高息投资或存款。案件于周三(13日)在澳门初级法院作出判决。由于案件中的首名被告、姓史的东博创办人一直按照与受害者的协议支付利息和佣金,没有发现其挪用公司款项或占为己有的行为,且由于经营亏损导致后来客户无法提款,合议庭认为不能将经营不善或受博彩业大环境、疫情等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债务违约与诈骗行为混为一谈。“贵宾会”这一名称已被相应的博彩中介人默许使用,且当时在澳门社会普遍存在此类越界运作模式,无法证明被告隐瞒其牌照只是租用,也没有人对此提出疑问,因此难以认定被告因名称问题而使用诡计欺骗受害者,最终宣判三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据检察院的控诉书,首名被告、姓史的东博创办人、第二名被告集团姓陈的营运总监以及第三名被告姓林的副总裁被控21项诈骗罪(包括巨额诈骗),史和陈二人还额外被控两项滥用信任罪。史一直缺席审讯,而陈则因在内地“跌伤脚”也没有出席听判,周三只有林一名被告出庭。

合议庭主席卢映霞宣判时表示,关于滥用信任罪的部分,控诉书一方面指控史姓被告擅自挪用受害者的款项,但检察院又指出受害者清楚知道史使用他们的账户存款为赌客提供码,这明显存在控诉逻辑的矛盾。

卢官指出,正如一般人所理解,银行会使用客户的存款进行运营,并将运营收益以利息形式返还给存款客户,这是金融常规操作,不可能在存款原封不动的情况下产生利息。虽然史姓被告自称叫“史志康”,但控诉书没有提及该名称是被告的虚假身份资料,因此不能仅凭其使用另一个名字就认定其向受害者使用了诡计。

关于控罪的罪数,虽然案件中有多名受害者因东博结业而无法取回相应款项,检察院根据受害者人数来确定诈骗罪的罪数;由于案件中只有个别受害者是通过史介绍在东博开户和存款,对于其他自行存款或通过他人介绍的受害者,由于缺乏史对他们施以诡计的事实,初级法院未能接受检察院的罪数逻辑。由于多名东博前员工和案件中的证人都表示陈和林二人无权动用公司资金和款项,而大部分受害者的存款事件均未见二人参与,因此合议庭认为控诉理由全部不成立,裁定三人无罪。

至于赔偿方面,案件共有23名受害者,总损失约2,843万港元。由于民事责任源于刑事不法行为,鉴于未能认定三名被告实施诈骗或滥用信任的犯罪行为,有关赔偿留待各受害者自行通过民事途径追讨。卢官最后指出,尽管判决无罪,但不排除检察院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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