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2020年全国此类案件造成的财产损失高达353.7亿元。
今日(2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涉及手机卡、信用卡等关联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全面、深入的打击。
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随着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打击力度的加强,大量诈骗团伙转移至境外,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现象日益严重。
《意见二》在《意见一》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及关联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处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政策适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打击“两卡”犯罪是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遏制犯罪高发态势、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了打击“两卡”犯罪的法律依据。
《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意见二》还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二》还规定,对于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的情况,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轻纵犯罪。
实行“大管辖”原则,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大量手机卡、信用卡被用作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以及“猫池”等硬件设备被用于犯罪活动。《意见二》进一步完善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